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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论民族自治地方与民族地区的联系与区别
【出 处】:《
中央民族大学学报:哲学社会科学版
》
CSSCI
2009年第5期 5-10页,共6页
【作 者】:
包玉山
【摘 要】
我国对民族地区概念有两种解释:一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;二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。然而在现实中,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”没有具体的人口比例标准;“少数民族自治地方”又不能等同于民族地区。因此,有关部门可否在保持现有自治地方设置不变的前提下,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体系进行改革,把现有的平面分布结构变为一种立体分布结构,使其成为一个逐级隶属的自治行政体系,也就是按照既定的人口比例标准在自治区下逐级设置自治地方。同时,按此标准对现有自治地方进行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的区分,这样才能使民族区域自治具有更加实际的意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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