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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萨拉齐厅通判刑事司法职能研究

【出 处】:

【作 者】: 张万军   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401120 内蒙古科技大学 内蒙古包头014010

【摘 要】清代萨拉齐地区属于蒙汉杂居地区,萨拉齐通判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,对普通刑事案件享有一定的独立审判权。萨拉齐通判的独立刑事司法职能被限于轻微刑案。清政府原本在蒙古边疆地区所设计的多元司法运作体系,在基层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也成为影响审判效率的障碍因素。清政府这种因地制宜的刑事司法政策,通过这种边疆刑事治理策略,在实践中一定程度地调整了蒙古地区刑事法律关系,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,丰富了中华法律文化的内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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