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re...综合新闻
清代萨拉齐厅通判刑事司法职能研究
【出 处】:
【作 者】:
张万军
西南政法大学
重庆401120
内蒙古科技大学
内蒙古包头014010
【摘 要】清代萨拉齐地区属于蒙汉杂居地区,萨拉齐通判享有刑事司法管辖权,对普通刑事案件享有一定的独立审判权。萨拉齐通判的独立刑事司法职能被限于轻微刑案。清政府原本在蒙古边疆地区所设计的多元司法运作体系,在基层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也成为影响审判效率的障碍因素。清政府这种因地制宜的刑事司法政策,通过这种边疆刑事治理策略,在实践中一定程度地调整了蒙古地区刑事法律关系,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,丰富了中华法律文化的内涵。
相关热词搜索: 清代 萨拉齐厅通判 蒙汉关系 基层刑事司法职能
上一篇:动情的观察者与历史感的抒写——对铁穆尔文集《苍天的耳语》的人类学阐释
下一篇:台湾地区原住民族专业法庭制度设计探讨